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直销事业部物流管理办法范例(修订稿)

2024-01-24 来源:V品旅游网
物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物流管理,提升物流服务水平,提高物流服务效率, 更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需要,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一、 货物订购管理办法 (一) 基本要求

1. 服务网点综合考虑路途远近、路面状况、运输条件、气候环境、季节特点、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前订货;

2. 服务网点根据市场需求慎重选购产品,避免缺货或者退、换货; 3. 服务网点通过公司网站订货系统提交“电子订单”; 4. 为降低物流成本和节约社会资源,提升物流发运速度,公司鼓励集中大批量订货(简称“大额订单”),不鼓励零散小批量订货(简称“小额订单”);

每一笔“结算订单”(含“合并订单”)金额低于3,000元为“小额订单”;大于或等于3,000元为“大额订单”; 5. 服务网点按整件(或整条等中包装)包装规格订货,避免产品和包装在运输途中因不同产品混装、相互挤压而造成损坏。 (二)

订单管理

1. 订单的收货人地址由订货人根据公司规定自行确定或修改; 2. 小额订单在四个结算周内(含订单当周,下同)由订货人自行选择是否暂缓发货;四个结算周届满,公司物流系统自动安排发货;

3. 大额订单在一个结算周内由订货人自行选择是否暂缓发货;一个结算周届满,公司物流系统自动安排发货;

4. 收货人地址相同的小额订单在四个结算周内由订货人自行选择是否合并,形成“合并订单”;

5. 收货人地址相同的大额订单在一个结算周内由订货人自行选择是否合并,形成“合并订单”;

6. 订单的结算周起始时间是以不同收货人第一笔订单日期按“靠前原则”进行确认,与该订单是否合并、收货人地址是否修改无关,公司物流系统按订单号自动锁定识别。 二、 物流费用管理办法 (一) 物流费用结算原则

1. 公司在服务网点自行承担配送、运输费用情况下对小额订单可以安排发货,否则不予办理;

2. 服务网点在规定期限内对订单可以选择“暂缓发货”,但该订单处理费、送货费由公司结算系统预先自动提取,待该订单由服务网点最终确定发货形成“结算订单”(含合并经确定发货的“合并结算订单”)再集中清算,多退少补;

3. 物流费用是以“结算订单”(含“合并结算订单”)金额按规定标准计算、提取;

4. 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目前仅保障县及县以上城市;

5. 对个别享受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由于地处偏远区域等客观原因而造成无法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的订单,公司按订单金额0.5%给予取货补贴。该补贴须经查证核实,凭有效单据支付。 (二) 物流费用结算标准

1. 每笔结算订单金额< 3,000元: 订单处理费:2%,送货费:2%;

(不足10元按10元提取,按笔、按项计算);

2. 3000元≤ 每笔结算订单金额<10,000元: 送货费:2%;

3. 每笔结算订单金额≥10,000元:

免费提供配送运输及送货上门服务。

三、 配送运输管理办法

1. 公司收到服务网点《电子订货单》和《汇款通知单》,财务部及时安排到款查询,经财务部审核通过,物流部及时安排发货; 2. 物流仓库人员在产品外包装上要标明“总件数”、“第X件”标识(如:12-1,┉,12-12);

3. “发货单”等票据资料放置“最后一件”产品内包装上层,并在外包装注明“内有发货详单”字样;

4. 物流仓库人员对易碎、易损产品包装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 公司根据方便快捷和节约成本原则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6. 公司因故不能及时安排发货或运输途中耽搁,物流部应及时与服务网点、物流公司相互沟通,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四、 货物验收管理办法

(一) 服务网点要认真、细致地与物流公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1. 现场核对实收货物总件数与应收货物总件数是否相符; 2. 检查货物包装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产品有否挤压、损坏; 3. 检查是否有人为撕开或调换胶带(专用封箱胶带印有公司标志)、损坏打包带迹象,以确认产品在运输途中是否被偷盗丢失; 4. 包装被损坏,应现场拆箱清点货物,与《发货票》核对数量; 5. 货物短少损坏,服务网点可全部拒收,也可部分拒收按完好产品签收,但要与物流公司办理鉴证手续,并及时与公司物流部联系。 (二) 出现数量差异要及时沟通、快速反应、明确责任、及时解决:

1. 属于公司配货造成少发、错发等差错,经公司盘点和核对账目确认属实,物流部应及时补发、调换产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属于运输途中造成丢失或损坏,能够明确属于物流公司责任并经其确认,先由公司重发(补发)货物,再追究物流公司违约责任或保险公司承保责任。

服务网点应负有提供鉴证手续的义务,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三) 公司物流部在货物发出后以短信方式通知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在审核订单30天内进行货物查询,逾期公司不予受理。 五、 换货退货管理办法 (一) 换货

1. 服务网点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允许凭有效销货凭证换取同等价值其他产品;换货费用由服务网点承担; 2. 健康顾问因质量问题要求换货,由相关服务网点先向公司产品部报备,经确认属实后再由物流部办理换货。 (二) 退货

1. 服务网点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一个结算期内,对尚未申报结算销售业绩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但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该服务网点承担;

2. 服务网点对所退货物描述要具体、真实,若有欺骗和隐瞒,公司物流部按实际情况处理。 (三)

公司对享受优惠促销政策或特价供应产品且非质量原因不予办

理退、换货。

六、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即生效,于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实施。

直销事业部物流中心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