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 [!--empirenews.page--] 少于30天。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级; (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empirenews.page--]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
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 (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empirenews.page--] (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 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 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对该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施工招标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市招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3日市政府批转市城乡委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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