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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2021-06-18 来源:V品旅游网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制及检验的必要技术手段。为了加强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试验检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的试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试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检验工程原材料、结构、构件、半成品和成品等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标准试验、现场测试和监督做好工程质量过程试验检测控制,开展试验研究和“四新”技术推广,推进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科研、设计、施工提供试验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以为施工生产为目的,按照要求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配足人员、设备及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做好试验检测工作,不断提高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试验检测室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实现“三标一体”管理

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属各级试验检测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公司由施工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需根据工程实际性质和具体情况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分为管理性试验室和自检性试验室。管理性试验室必须至少设立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自检性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和工程特点,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备人员、设备、完善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取得检测资质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自检性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组建自检性工地试验室。自检性工地试验室应获得相应的检测资质授权。获得资质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必须为具有公路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且已注册至授权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人员。

二、项目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毕后,由工地试验室按照拟授权检测机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资料,经公司施工管理部和拟授权检测机构审核及验收后给予授权,取得授权后工地试验室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业务。

第三章 质量体系与资质管理

第十条 自检性工地试验室应参照授权母体试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建立本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计划(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委托试验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仪器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

管理性工地试验室可根据相关要求及实际需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建立试验管理体系,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地试验室,配置试验人员、检测仪器、标准规范、试验物资等资源,编制试验管理制度,对于自检性工地试验室应做好试验室资质认证,决不允许超授权范围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xx公司目前暂无试验检测资质,公司属各自检性工地试验室需自行选定母体检测机构,但须经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中批准人应是母体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代表母体试验室在项目中行使试验检测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应考察确认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 工程结束,现场所有试验工作已完成时,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向授权母体试验室办理注销手续,包括计量

认证(公路乙级)章、检验检测专用章、业主验收文件、信用评价资料、试验工作总结等。

第十六条 资质授权费用

授权和资质使用费由各项目经理部自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试验管理职责

一、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公司试验检测工作。

二、负责建立试验检测人员台帐,制定并实施试验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

三、执行有关试验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四、参与公司组织的重难新工程的施工调查,协助项目部制定重难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工艺试验方案。参加公司工程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核或验证上报标准试验项目,现场抽检验证工程质量或试验参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组织公司内部比对试验。

六、参与试验检测方面的“四新技术”试验研究及推广应用。

七、定期召开公司试验检测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新标准规范、新技术宣贯会。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自检性工地试验室职责

1、在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和公司施工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2、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及上级有关试验检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以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维护试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建立本项目试验人员档案,负责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4、负责试验室检测仪器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和周期检定工作;及时上报检测仪器购置、调拨、报废计划;建立健全检测仪器档案。

5、负责本工程各项试验检测样品的管理、见证取样和委外检测工作。

6、配合物资部门进行料源调查,确定原材料;负责对工地进场原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材料的验收与保管工作,确保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

7、负责本项目试验室和混凝土搅拌站的计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设计和监理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技术数据,保证施工或工程变更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9、加强对外协(作业层)施工队伍的试验管理工作。 10、负责试验检测区域内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和

控制。

11、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参与重点部位质量保证措施的制订,参与“四新技术”的课题研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12、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13、建立健全各类试验检测台账,负责与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试验资料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二、管理性工地试验室职责

1、项目经理部以成本、质量为主要考虑因素,选取不少于3家本办法要求的试验检测单位,经项目经理部成本、质量管理部门和主要领导评估,并取得监理、业主单位的认可,选定其中一家单位承担本项目主要试验检测工作。

2、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3、根据项目生产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标准养护室、天平、温湿度计、混凝土试模、坍落度筒、钢尺、泥浆检测仪、混凝土回弹仪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设备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编制本项目试验检测计划。计划应包含检测依据、抽检频率、代表批量、施工部位、计划检测试验时间等必要的信息。试验检测计划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5、项目试验检测人员应根据项目试验检测计划和相关试验检测规程的规定完成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及时取得

试验检测报告。施工用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检测结果不合格应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启动不合格品管理程序。

6、试验检测人员应分门别类的建立试样台账;按照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归档。试验检测报告编号和检测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不合格检测报告应与处理过程记录同时保存。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试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以保持试验检测工作的连续性。若项目试验需要人员变动,应征求公司施工管理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试验人员为直接生产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是工程技术人员重要的一部分。其职称晋级均按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应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工程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80%,由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试验工程师(员)、监督员、内审员、安全员、仪器管理员、资料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和样品管理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对各级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组织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工作,建立全公司试验检测人员台帐。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试验检测人员配备应以工程试验专业为主,同时满足相应公路、建筑及市政行业标准要求执行。公路项目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师证资格。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试验人员配置数量和素质满足标准要求及现场施工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应进行试验检测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应参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的要求,结合根据工程量和试验检测数量与频次确定,并保证有关施工过程的质量的跟班控制。

第二十六条 市政、房建项目的经理部中的自检性工地试验室检测仪器配备根据工程量大小等因素确定,试验室至少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其中至少设立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以下任职条件:中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持有有效上岗证书。

管理性工地试验室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具有相应任职条件(同上)。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决不允许出现以委外代替管理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与考核

为提高公司试验室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工地试验室应执行员工培训与考核程序,提高试验检测队伍的

整体素质。

一、公司施工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制定年度试验培训及考核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协助或组织试验人员岗前培训、相关取证培训、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

三、项目试验室负责组织对试验人员进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制度、文件以及相关试验专项学习培训。

四、公司施工管理部应积极组织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练兵,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试验人员技术比武。

五、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协助或组织对试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奖惩。考核内容包含“工作态度、遵章守纪、品德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六章 试验仪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试验检测仪器的购置、调拨、维修、升降级、停用、报废、档案保管及计量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做到“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精心保养,定期检定”,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室内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保养,多人操作的仪器设备除明确负责人,并制定岗位责任制、检查制和交接制。

第三十条 各项目试验室应对现有的仪器设备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履历书,及时

记录仪器的使用、流转、检定、期间核查、修理、发生故障等情况,仪器设备调动时履历书要随机移交。仪器设备档案应由试验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外借,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一条 计量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由具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检定校正,无检定规程仪器设备按相关自校规程进行检定校正(必须配备必需的自校用标准器具),取得合格证或自校合格后方可使用,凡经拆卸重新安装者,均应重新检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一览表,检定后给予明确标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试验室对于使用频率高、易损坏、性能不稳定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期内应进行期间核查。仪器设备在检定期内失准、损坏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修复后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试验仪器的检定周期按该仪器设备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无检定规程的可按仪器说明书提供的检定方法和周期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对有辐射源、有毒源的设备及试剂应由持有相应操作上岗证书的人专门进行保管,应单独存放在安全的地点,并在醒目位置挂上相应标记,制定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试验检测仪器的购置及报废。对于原值5000元及其以上价值的试验检测仪器的购置及报废由项目部书面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购置。对于原值5000元以下价值的试验检测仪器的购置及报废由项目部自行购置或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仪器的调拨。试验检测仪器需要调拨时,公司施工管理部应根据调拨双方的库存及需求发出调拨单,调拨时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同时在场清点验收并签字。调拨所发生的包装费及装车费由调出方承担,运费由调入方承担。对于原值5000元以下价值的试验检测仪器应无偿调拨,原值5000元及其以上价值的试验检测仪器,应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折旧后调拨。

第七章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开工初期工地试验室应编制总体试验工作规划。总体试验工作规划是不同施工阶段试验工作的纲要,突出重点和难点工作,是指导项目试验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文件。

内容包括拟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量的统计,重难点项目的分析、试验室组织机构及人员的需求、检测仪器的需求、检测用房屋、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的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试验室应配合物资部门选择料源,进行取样试验,出具检测报告,供项目部决策;对特殊工程,应编制试验检测方案,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试验室应根据确定的料源,及时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路基填料试验等标准试验,履行报批手续;所有标准试验应经过监理、业主单位的审批。为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本着靠前服务指导的原则,要求各项目试验室对设计等级C30及其以上混凝土配合比须在使用

前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

第四十条 项目试验室按规范要求的检测参数、检测频次开展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方可用于施工。为规范全公司混凝土原材料的进场检验,确保混凝土生产质量,对原材料的部分质量主要控制指标进行卸料前检测。建立不合格品台账,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记录。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试验室必须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包括:主要完成工作,责任人,遇到的问题、解决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重大事情的汇报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样品管理,执行样品管理制度。检查样品完好性、规格、形状、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取样必须登记,登记时应注明试样数量、规格、型号、有无异常情况和取样人等,并及时编号(唯一性标识)妥善保管和规定进行留样。

第四十三条 试验检测之前必须严格检查仪器、量具,检查所用材料以及试验用水、电等条件,检查试验检测工作环境,并做好有关记录。试验检测工作过程执行相关试验检测管理流程。

第四十四条 试验检测中应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求完整无缺、具有唯一性标识、信息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和整抄,如实记录,正确处理检测数据,按有关标准进行修约。原始记录由检测人员和复核人签名。采用计算机处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时还应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填写检测报告,采用检测规程、规范及标准准确,信息、签字完整,检测报告与试验记录、试验台账统一。规范试验报告、报表资料和试验竣工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上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测试数据差错: 一、读错或记错的数据;

二、使用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的仪器测试所得的数据; 三、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时测试所得的数据; 四、由于试样尺寸不符合要求或安装错误、接触不良的原因得到的数据;

五、漏记测试数据; 六、记错样品编号的数据;

七、不按规定截取测试数据有效值得到的数据; 八、量程范围选择不正确所测得的测试数据; 九、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

测试时应对测试数据实行自检,专检和抽检,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避免产生差错。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试验检测事故: 一、试验室弄错样品;

二、加工试样弄错规格,以致无法弥补;

三、试验室未及时读数或未填写原始记录而得不到试验结果;

四、不按标准方法或制作非标准样品进行测试;

五、试验前试样损坏、丢失; 六、计算错误发出的报告;

七、书写报告字迹不清楚,结论不明确; 八、试验报告发错单位;

九、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致使仪器损坏。 检测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发展;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做好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试验室应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设置消防设备,建立防火、防高温、防毒、防腐蚀、防触电等制度。试验检测过程中注意安全保护和防护,同时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试验室应参与路基试验段、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对施工完毕的混凝土结构物、路基及附属等工程实体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严格实行对监理、业主及公司的周报、月报制度。

第五十条 对于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如填料、砂、石、水泥、钢筋、预制构件等),应按有关试验检测规程、技术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于工程实体。

第五十一条 对混凝土配合比、路基无机结合料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土的击实等标准试验,应严格遵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设计试验,并力求减小试验误差,提高试验精度,以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允许使用经验配

合比。

第五十二条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控制要点 一、试验室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检测,严格执行进场材料初验制度;

二、配合比质量控制是整个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中心环节。配合比设计要同时满足结构物设计强度,工作性能,耐久性和经济性要求。

三、试验室应严控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所用原材料符合配合比设计要求,施工配比换算及输入无误、搅拌机计量准确、搅拌时间符合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对混凝土质量进行实时监控检测和记录,必要时及时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微调。

四、试验室应充分考虑到混凝土的运距、气温及现场实际,提前考虑混凝土的塌损,确保混凝土到场后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五、混凝土浇筑时试验室应按规范及施工要求对混凝土的工作和力学性能进行取样检测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六、混凝土养护期间,需要测温时,试验室应按时做好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七、试验室应每月对本项目所施工的混凝土成品、半成品进行实体检测并做好台帐,并通过强度分析及时做好后续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八、试验人员在混凝土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检测中因如实填写各项试验记录、台帐和试验日志,以便追溯。

第五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使用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部应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资质等级证书与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管理制度、质保体系进行考察。

二、我方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和详细的技术要求。

三、项目试验室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进行严格复核,供应前和供应过程中应抽查其所用原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的制备、运输及检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和批量检验报告、单位工程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规定留置的试件强度和性能检验报告、生产过程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反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计资料等)。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时应向我方提供《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

五、商品混凝土使用前项目试验室应对商混站提供的配合比进行技术资料审核和性能验证,对验证不满足要求的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出设计要求并重新设计。

六、项目试验室应通过核查商混站原材料进场检测报告、批检报告及不定期抽检原材料的方式对商混站原材料质量进行监控。

七、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项目部应派试验人员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不定期旁站监督,以保证搅拌站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施工。

八、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现场试验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拌合物性能检验(主要是坍落度和扩展度),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双方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除进行拌合物性能常规检验外,还应按合同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进行取样检验验收。

第五十四条 路基施工过程控制

一、路基填料质量和复检频率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软基处理及路基填筑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并编制工艺性试验报告。

三、路基填筑时、应加强对填料含水率的控制,并严格按照工艺性试验报告确定的参数进行施工。

四、软基处理和路基填筑完成后,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第五十五条 隧道施工过程控制

一、隧道开挖前,应要认真研究设计资料、业主(监理)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对超前地质预报的具体要求,明确本项目超前地质预报的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制定超前地质预报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二、隧道初期支护应按标准要求检测其强度、厚度和平

整度;设计有锚杆的隧道还应抽检锚杆强度和锚杆抗拔力。

三、隧道二次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对二衬强度、厚度和缺陷进行检测。

第五十六条 委外检测管理

一、根据母体试验室授权检测范围内的检测项目不允许委外检测,业主或监理有指定第三方检测的特殊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

二、委外试验检测必须送到信誉良好、资质符合要求、已通过计量认证、或交通、建设等系统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未进行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单将不予认可。

第五十七条 外协队伍、作业层实体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一、外协队伍、作业层实体的试验检测工作必须服从由本工程合同规定的甲方(发包)单位的管理,其施工的工程所有试验检测任务由甲方(发包)单位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决不允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管而不严等现象产生。

二、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增加乙方(分包)单位须配有试验工作技术人员,但试验检测所需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合同中单独提取,由甲方(发包)单位控制使用,工程计量时,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有甲方(发包)单位试验人员签认后方有效。

三、在对外协队伍、作业层实体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带来的风险。

第八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与组建

第五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的组建

一、工地试验室的组建要根据业主、监理单位的要求及公司管理办法,结合工程规模的大小及施工任务的需要,由项目经理部提报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及使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报告。

二、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经授权试验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报授权试验室验收,按授权试验室验收意见整改。

四、授权母体试验室验收合格后,工地试验室向监理、业主单位或交通质监机构提交申报资料,批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工地试验室应将业主、监理单位或交通质监机构的验收合格文件(备案通知书或工地试验室验收审批表)扫描件报送授权试验室备案;工地试验室留存的原件应妥善保管,工程项目结束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 试验室建设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办理 一、试验室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路等行业及有关我省工地试验室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试验室应根据相关要求,可选建在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内或单独选址。试验室选址时要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要求等因素。

三、试验室须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置综合办公室、资料室和操作间。各操作间仪器摆放要科学,布局要合

理,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并上墙。试验仪器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相互不得干扰。综合办公室和各操作间要分隔开。

四、操作间应采用统一标准进行建设,操作间面积应符合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操作间应配备必要的温控设施以满足试验检测的温湿度条件要求。

五、对所配备的检测仪器进行周期检定,对于具备自校准条件(配备已检定合格的自校准器具及有资质的检定人员)的仪器进行自校准,并形成记录。非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仪器和自检校不合格的仪器不能使用。

六、试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环保等防护设施或措施、标识醒目、易取放。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双人专柜保管,对固体、液体化学废弃物排放要求有专门措施,应集中处理。

第六十条 工地试验室与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

一、工地试验室应配合物资部门进行原材料料源调查,对材料的各项参数进行检测,本着质量合格、经济节约的原则确定料源。

二、物资部门按照各种原材料的进场数量、批次,及时填写委托报检单并取样(或配合试验人员取样)后报送工地试验室,同时附上该批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单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

三、工地试验室根据物资部门的试验委托单进行检测并

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试验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资部门并报安质部按规定进行处理,登记不合格台帐,留存处置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工程部应根据图纸设计要求统计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施工技术、环境、运输距离、不利因素、强度等要求,根据工程进度、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提前对试验室进行技术交底,工地试验室根据交底及时安排混凝土配合比标准试验等工作。

五、工程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计划及时通知试验室进行现场过程检测。安质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通知试验室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工地试验室应掌握现场施工进度,按标准要求对工程结构物进行试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六、对施工过程中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试验室第一时间通知工程部、安质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程部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会同安质部及试验室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六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配合比优化管理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遵循以耐久性、力学性、工作性、经济性为目标,以胶水比、混凝土密实体积、最小单位用水量(或最小胶凝材料用量法则)和最小水泥为法则,确保混凝土配合比的经济性和适用性。

二、应根据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选定适用的混凝土原材料,原材料各项指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地材应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对于河砂匮乏的地区,应积极推行机制

砂和混合砂的运用。

三、在混凝土配合比技术方面,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大掺量矿物掺和料使用。矿物掺和料的使用应符合标准要求。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按照项目配合比参数选定,公司施工管理部参数审核,项目初步试拌、根据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及耐久性能调整,最终形成理论配合比的程序进行。

五、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实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原材料的堆放、存储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项目试验室应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收集原材料质量波动情况、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等相关信息,为混凝土配合比的下一步优化提供指导。

七、混凝土配合比优化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配合比使用后工程三个月前进行。公司施工管理部应对配合比优化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对本公司项目的监督检查 公司施工管理部对在建主要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施工管理部对项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重点工程混凝土的理论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审核。 二、各项目工地试验室的C30及以上及各类特殊混凝土配合比等标准试验。

三、对现场使用的原材料的检测频次进行核查并进行随机抽检,重点工程每年每项工程不少于3个样品;对其他工程,每年每项工程不少于2个样品。

四、对搅拌站的混凝土质量随机抽查,重点工程年抽查覆盖率100%,其它工程年抽查覆盖率80%,每站随机抽查混凝土技术指标不少于3个(商品混凝土抽查混凝土质量相关技术指标不少于2个)。

五、对结构混凝土质量抽查检验,重点工程每年每项工程不少于3个结构,对其他工程,每项工程不少于2个同类单一结构。

六、对路基质量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工程每项工程不少于2km,对其它工程,每项工程不少于1km。

七、对项目所出据的试验检测报告的正确性进行复查。 八、对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体系管理的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和检查结果通知单,必要时留置影像资料,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认、总结和上报。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九章 资料及报表

第六十六条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晰工整,报告准确。

第六十七条 试验检测资料及报表应及时填写、复核,逐级上报。

第六十八条 各级试验室按时向公司施工管理部上报的资料。

一、工地试验室概况,包括业务范围、仪器、人员、环境设施、授权签字人(试验检测负责人),以及主要工程数量和技术参数等。要求授权时或筹组结束后及时上报。

二、设计强度等级C30及以上,以及抗腐蚀、掺外掺料或掺特殊外加剂、大体积、耐久、自密实、补偿收缩、碾压、长距离泵送等重要部位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及其它标准试验台账及强度统计分析等资料,每年十二月、六月底前上报。

三、试验检测人员台帐,每年十二月、六月底前上报。 四、试验检测仪器情况年度统计,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上报。

五、试验检测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每年十二月底前上报。

六、试验工作月报,每月二十五日前上报。 七、公司施工管理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责任追究分技术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 一、技术责任追究是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在试验检测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违反试验检测规程、规范、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导致试验检测数据差错或试验

检测事故,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给予责任人及责任项目的相应处理。

二、管理责任追究是对试验检测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中,因故意、过失、疏忽或监管不力等,违反程序文件等相关管理规定,导致试验检测管理混乱,给工程造成损失、隐患或事故,给予责任项目或责任项目负责人相应处理。

第七十条 对试验检测责任项目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范围

一、对试验检测责任人(包括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追究形式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试验检测责任项目的追究形式:限期整改、书面检查、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通报等。

第七十二条 构成试验检测责任追究的行为

一、不满足人员、仪器、环境设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未经授权擅自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或超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项目。

三、考评结果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检测能力不满足试验检测的需要;没有配备基本的标准和规范。

四、未对仪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检定证书过期,造

成仪器失准。

五、不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六、试验检测过程中不履行工作程序,不认真填写各项试验检测记录,造成试验数据不能追踪溯源的。

七、在试验检测过程中,不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和试验规程,造成仪器准确度降低,试验结果失准。

八、签发错误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

九、编造虚假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 十、所负责的工地试验室多次信用不合格、多次被停工整改。

十一、试验检测频率不足,检测指标缺项或试验检测结论判断错误。

十二、质量监控不力,影响质量或单位形象。 十三、标准试验的资料不全,计算或方法有较大失误的行为。

十四、在试验检测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十五、公司施工管理部对所管辖项目的试验管理和监督检查,不满足本办法的规定。

十六、资料及报表上报工作,不满足本办法的规定。 十七、试验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违反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十八、试验检测单位对工作过错责任行为没有限期整改

的。

十九、对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并不给出合理解释或不去完成的行为。

二十、符合责任追究条款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七十三条 试验检测过错责任划分原则 一、个人原因造成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三、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导致错误的,试验检测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试验检测责任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或一般责任。

五、无论何种试验检测责任行为,试验室主要负责人和最高管理者都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测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不明确或错误,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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