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协议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
作者:黄颖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
摘 要 我国自从加入WTO以后,在国际市场上国有企业表现优越,引得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高度警惕。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有着极大的竞争优势,主要是由于背后有政府的支持,这种非中立的竞争优势不但是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更是威胁着国际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自2011年以来,美国在许多外交场合都多次提到竞争中立规则,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进竞争中立规则的框架制定和推广,最终引起国际市场对竞争中立规则产生了广泛关注。我国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依赖于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支持。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与推广,将会给我国国有企业随之带来不小的压力,因此对竞争中立规则展开相应研究,对增强我国国有企业竞争力,对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际市场 国有企业 竞争中立规则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山东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研究》(J15WE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颖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78
最近些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希望利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来对一种高标准的、新的贸易投资关系予以主导,并且在各种国际贸易谈判、国际组织以及外交场合等积极推动,使得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竞争中立规则。TPP谈判不但要求对关税予以削减,更强调协调各成员国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要予以取消,并推行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增强透明度、绿色增长等一系列措施。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统一规范,规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经济圈将应运而生。2015年11月5日,美国官方公布了TPP的正式文本。文本的第16章是有关于竞争的协议,其中提到了竞争中立规则,第17章是关于国有企业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TPP文本中有关竞争中立及国有企业问题的研究,从而对整个竞争中立规则有个全面系统的把握,借此为我国今后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十三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裨益。
一、竞争中立规则概述 (一)竞争中立规则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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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是最早提出竞争中立政策并明确执行的国家,在1996年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对竞争中立的概念予以了明确,即政府公共部门不能因其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澳大利亚提出竞争中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市场经济配置效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自2009年对竞争中立启动了研究,并在2012年最新报告中提出竞争中立应当更为一般化以对市场中形式多样的竞争实体予以涵盖,在市场经济中,当没有竞争实体享受过度竞争劣势或竞争优势的时候,就达到了竞争中立。美国自2011年以来一直积极推进竞争中立规则的框架制定和推广,并最终在2015年11月公布的TPP正式文本中的第16章对竞争中立规则予以明确。 (二)竞争中立规则解读
竞争中立规则是指市场竞争不受外来因素干扰,旨在对现存的国际经济规则或制度进行重新规划,从而确保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两者之间实现公平竞争,它包括规则中立、债务中立以及税收中立。
从竞争中立规则的内容看,其应用首先要明确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各国对于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如果按照国际案例,就是指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与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其认定标准决定着竞争中立规则其限制范围。二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商业性质,并且以销售行为作为主要收益来源,因此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国有企业不在竞争中立规则限制之内。三是是否存在竞争对手。
欧美国家之所以一直致力于推动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与推广,使竞争规则逐渐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国内规范逐渐演变成如今的国际规范,其身后隐含着欧美国家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深层次动机。首先是为了平衡来自国有企业等新兴经济体带来的竞争压力,并遏制他国经济发展,其次通过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重掌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 二、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一)为国有企业发挥应有作用带来了挑战
虽然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好发展,然而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从目前来看,我国依然处于经济具有明显脆弱性,社会各项保障措施水平不高,市场发育程度不足的经济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需要国有企业来承担起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比如:辅助性的提供一些社会保障,建设社会基础设施,甚至在特定时期承担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等等。而竞争中立规则将迫使我国对国内的经济体制与结构从根本上改革,从而赶超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这就为国有企业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国家宏观调控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为国有企业步入国际市场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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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作出的巨大贡献。自2000年3月国家正式提出“走出去”发展战略以来,作为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中领头羊的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经营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推动我国经济创造了年均GDP增长接近10%的良好发展势头。2012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更是创下了878亿美元的历史新高,第一次成为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面对我国国有企业迅猛的发展势头,美国等国家一直就以各种理由阻碍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合理经营与业务发展。伴随着当前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推出,更是为我国国有企业步入国际市场制造了诸多限制,使得国有企业的涉外经营增加了合规成本与管理成本,削弱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使国有企业面临贸易转移效应威胁
TTP成员国有三分之二都和我国签署了自贸协定,尤其是美、日等国一直就与我国有着较为密切的贸易关系。我国是美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是日本最大的进口来源地、第二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贸易伙伴。2008年至2012年期间,我国与TPP谈判国贸易额比重占总额的1/3以上。由此可见,在整个外贸出口中,我国对TPP成员国的出口额占据着极大的比重。竞争中立规则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则所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挤占了我国出口市场,减少了我国贸易出口,并且使得国有企业面临贸易转移效应威胁。 三、我国应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可行策略探析 (一)构建具有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中立制度
从当前国际经济其发展趋势来看,在国际竞争规则中,竞争中立规则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不能否认,竞争中立规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力的增强。虽然肯定了竞争中立规则其积极的一面,然而我们也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对竞争中立规则的推行,不能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特点以及发展水平。否则竞争中立规则只会变成贸易投资的保护工具。每个国家都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项产业发展水平更是有着极大的差别,尤其是不同国家其经济发展所处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环境均不相同。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同等的竞争中立规则而刻意忽视他国具体国情是极为不合理的,要求竞争中立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家更加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纵观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对政府商业领域的改革也是逐步推进的,绝不是一蹴而就而成的。就拿美国的邮政服务举例,由于《邮政重组法案》的保护,美国邮政服务一直享受着反垄断豁免权等一系列特权,并且还能从联邦融资银行享受低息贷款,直至2007年《邮政重组法案》重新修订,美国邮政服务其一系列特权才至此终止。由此可见,我国也应当结合自身市场经济特点以及发展水平,通过充分调研,详细掌握我国各项产业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竞争中立规则逐步引入的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竞争中立规则实施依据和可行路径,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中立制度。
(二)对国有企业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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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竞争中立规则是对进行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予以约束,不适用于承担公益活动的国有企业。因此分类管理竞争性类型和公益性类型国有企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竞争中立规则带来的冲击。在经济转轨以及经济增长实现的前提之下,公益性类型国有企业应当尽快将非公益性业务剥离出去,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公共福利服务,使社会公共福利实现最大化。 从已经公布TPP第十七章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因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就决定了竞争中立规则是否能对其进行限制。我国应当对国有企业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尤其是竞争性类型的国有企业应当对民间资本率先引入,以此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起加速推进作用,从而使国有企业规避竞争中立规则的限制得以实现。 (三)防止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出现交叉补贴
防止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出现交叉补贴是竞争中立原则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我国上市公司累计获得政府补贴超过了320亿元,其中央企占总补贴金额的31.43%,地方国企占补贴总金额的30.21%。我国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增速已经超过了其盈利的增速。因此,可以预见到,在双边或多边贸易中,一旦竞争中立规则介入,国有企业享受政府补贴将成为焦点问题。因此,为了防止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出现交叉补贴,国家应当从法律层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政府的补贴行为予以管制。此外,还可以依照上市公司公示标准要求国有企业披露其财务信息,增加国有企业其资产透明度来防止政府的补贴行为。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
近些年来,在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大背景之下,我国各级政府为扶持国有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措施内容来看,主要侧重在财政补贴、财政税收以及信贷等激励性措施和直接性扶持政策。这些面向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些扭曲效应,还很容易成为我国国有企业迈入国际市场的准入限制理由。因此,支持国有企业“走出去”可以采用当前国际上被普遍接受和通行的做法,即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我国应当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和手段,对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予以改革和完善,在对政府干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予以最大程度减少的同时,着力于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创新“走出去”支持体系。此外,国家还应当对“走出去”主体结构予以优化,鼓励不同类型的企业依照市场原则都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 四、结论
当前,TPP协议中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竞争中立政策,刻意忽略了我国市场经济特点以及发展水平,给我国国有企业发挥其应有作用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本文先简单介绍了竞争中立原则的发展历程和概念,并重点分析了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具有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中立制度,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防止交叉补贴以及建立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几项应对竞争中立规则可行途径,希望能借此为我国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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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十三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相应参考与借鉴,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媛.TPP国有企业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研究.企业发展.2015(7).
[2]秦锦灵.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不同性质企业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时代金融.2014(5). [3]杨静.竞争中立规则:国企“走出去”面临的挑战.光明日报.2015-04-19(007). [4]东艳、张琳.美国区域贸易投资协定框架下的竞争中立原则分析.当代亚太.2014(6). [5]李晓玉.“竞争中立”规则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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